隐性近视眼具有以下特点
1、视力不稳定。如行负荷试验或散瞳试验,视力立即下降。或当重复测定时,视力亦可能出现下降。 2、近视屈光度进行性加深,且不可逆。 3、随着屈光度的改变,视力很快持续下降。 4、从屈光性质上看,属于已有器质性改变(见于眼底及眼球轴长)的单纯性近视眼。 讨论隐性近视现象,实际上是对近视屈光度与视力关系进行分析。一些早期近视者之所以测出正常视力,可考虑有多种影响因素。其中主要是由于视力作为一种主觉功能,既有末梢机制,又有中枢机制,是一项时有波动的定量指标。平时所见视力与近视屈光不完全成比例;近视屈光度相同的眼,裸眼视力与矫正视力多有不同;屈光参差者度数低的眼的视力常优于同等屈光度的非参差者;一些近视者裸眼视力在戴镜后明显下降,尽管短期中近视屈光度没有变化;有此高度近视眼视力并不与屈光度明显相关等均表明,视力具有一定的代偿能力。因而,迄今尚无法根据视力来计算出相应屈光度。相反,亦无法从屈光度来确定视力。这些现象证明,一些初发近视者,早期可能已有隐性成分的存在。 据此,通过某种方式(除眯眼动作、光学矫正等物理方法外,另有采取心理或生理的方法,来提高视细胞或视中枢的兴奋性等措施),可以增进视力。视力的适应性与可变性,便是目前广为利用,但也使不少问题复杂化的生物学基础。近视眼的视力表现正常,还可能由于检查方法问题。包括睫状肌可能未完全麻痹,或存在有双向调节机制。但据多数报告,散瞳用药基本上是充分的。隐性近视眼不仅见于青少年,亦见于成年人。我们曾对几名隐性近视者加用交感酚散瞳,发现近视屈光度均无明显降低。此外,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是,现行方法所测视力系视力表视力,它并不完全等同于生理视力。因此,正常视力标准仅具相对意义。隐性近视实质上是与主觉视力相关的一种客观现象,也可能由于现行的视力正常标准所引起。故从理论上看,今后若能在视力检查中排除心理、生理,以及一些物理因素的影响,仅限于对眼球的物理特性进行讨论,或重新制订更科学的远视力正常标准,隐性近视眼的概念方有可能不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