弱视的分类根据有哪些

弱视的分类根据有哪些

与弱视的定义相似,弱视的分类也未能统一。不同的分类各有特点和不同之处。Bangerter分类(1955)过去曾广泛的被采用。真性弱视指未发现器质性病变弱视,即通常所谓的弱视类型。相对弱视指伴有器质性病变的弱视,即视力障碍有由器质性病变部分及由所谓弱视部分所引起者。据Bangerter的意见,真性弱视多和斜视并发,表现为单眼性,不并发斜视者,两眼性者也不少。相对弱视有近视者不包括轻度近视,而是指幼年期多少有眼底改变,单眼或双眼有较高度近视而言。轻度近视则列予真性弱视之中。为伴有眼球震颤者,而同时又有斜视及器质性病变者亦不少。对有眼球震颤者,也可因微细的眼球震颤,而不易查清黄斑病变的有无。伴有先天性及后天性的屈光间质、视网膜、视神经改变的弱视类型。

Von Noorden将弱视分为5类:斜视弱视、屈光参差性弱视、阻断视觉刺激性弱视(形觉剥夺性弱视)、屈光不正性弱视、先天性弱视:①器质性弱视②眼球震颤继发性弱视③先天性全色盲继发性弱视。

著者对弱视分类的看法,认为Bangerter分为真性弱视(有斜视及无斜视两种),相对弱视(分近视、有眼球震颤、及器质性变化3种)有其不合理的方面。临床经验证明,屈光不正与弱视的关系,屈光参差与弱视的关系以及斜视与弱视的关系,对弱视的形成皆有同等意义。为分析上确切及方便起见,著者采用以下分类:

其中屈光不正(指在视觉发育完善之前即存在的屈光不正,与视觉发育完善之后的学校近视有质的不同)为两眼弱视中的重要因素,尤以远视为然,远视也可以看作为发育异常,散光及先天性近视次之。

视力员介绍1984年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会议,提出的弱视定义及分类的草案如下:

定义: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,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.9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。

(1)从弱视程度分类:轻度弱视——视力为0.8~0.6;中度弱视——视力为0.5~0.2;重度弱视——视力为≤0.1。

(2)从弱视性质分类:

屈光不性弱视。这种弱视多为双侧性。形觉剥夺性弱视:在婴幼儿期,由于先天性白内障、或上睑下垂遮挡瞳孔,以致光线不能充分进入眼内,剥夺了该眼黄斑接受正常刺激的机会,而发生的弱视。

斜视弱视。弱视伴有斜视者,斜视兼有屈光参差者也列入此型;

屈光参差性弱视。双眼屈光不正的差异≥1.5D球镜或≥1.0D柱镜者。

其他弱视。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