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内性斜视
近视眼镜配帽子

共内性斜视

  有斜视出现时  (1)调节性共同性内斜视者  远视眼儿童因经常的过度调节而引起过多的辐辏。由于融合功能发育不全,易产生内斜视。即调节性共同性内斜视,多在3岁左右出现。患儿若在斜视早期及时散瞳配镜矫正,多能纠正眼位异常,矫正远视,消除调节性内斜视。同时可提高视力,强化固视反射和融象能力,建立并巩固双眼单视,还可防治弱视。否则斜视时间一久,常用视力较好的眼,不用另一眼,致患儿斜眼形成继发斜视性弱视,失去双眼单视,就很难得功能治愈。  共同性内斜视患者,需散瞳检影验光。以1%Atropine膏双眼每晚一次,连续7天。散瞳后同时查眼底,观察固视类型,进行弱视检查。检影验光如证实有远视,不论有无弱视发生,必须立即配戴全矫镜片(所谓全矫是由检影验光所得眼屈光度中将球镜值减去+1.OOD,保留睫状肌张力。如1 m检影时,右眼戴用+7.00Ds=1.O,减去检影间距校正值,该眼屈光度为+6.ODs,全矫镜片度数则为十5.00DS)。必要时进行过矫(上例,过矫镜片为+6.00Ds),看能否使眼球达到正位。患儿戴这种高度远视镜片会感到视力模糊,很不习惯。可以点用散瞳剂,使其睫状肌麻痹。这样,戴镜容易被接受。三个月后进行门诊复查,观察其眼位变化,如果戴镜后偏斜矫正,眼位为正位,说明为调节性斜视。此时戴用过矫眼镜应换掉,重新验光配镜,以不出现眼位偏斜的较低度数为准。再戴镜6个月复查。酌情再逐渐减少镜度。关于减少镜度的恰当与否,可以用遮盖法,看眼位是否又偏斜。如又出现斜位或破坏了双眼单视,则示镜度减少不当,应行调正或缓减。总之,是在不影响眼位的原则下,渐减低远视镜片度数。不过患儿戴用全矫或过矫眼镜,时问不应过长。因为儿童随着身体的发育,眼的前后轴慢慢增长,角膜及晶状体逐渐变得扁平,故远视程度在逐渐降低。如果长期戴用这种眼镜,将会使其生理远视的减退受到障碍;同时由于长期不用调节,根据近反射原理,调节与辐辏之间有着密切关系,长期调节不足致继发性辐辏功能不足,久而久之引起外斜。  如果戴镜后眼位不出现偏斜,但在视近时有轻度内斜,如再加用一定正镜片,则内斜可以矫正。这说明患儿辐辏反应过强,调节后引起的调节性辐辏与调节之间极不协调,Ac/A值高,即为辐辏过强型调节性内斜视。在这种情况下可用双焦眼镜及缩瞳剂辅助治疗。双焦眼镜宜采用ranklin型分裂双焦眼镜,上下各半部两个光度的分界线呈平直,下半近用镜片部分一定要大,应高达瞳孔下缘,以免患儿仍从上方镜片视近物,影响治疗效果。配戴这种眼镜由于视近时增加了正镜片度,减少了调节性辐辏,促使融象,可使内斜消除。滴用缩瞳剂,如1%毛果云香硷溶液,可刺激睫状肌紧张,减少中枢性神经的调节,遂使调节性辐转减少。另外,该药使瞳孔缩小,故视近物清晰,在减少使用调节的同时,辐辏也减少。由上所述,双焦眼镜及缩瞳剂对辐辏过强型的调节性内斜视是有效的。  如果戴镜后内斜视程度减少,但仍有偏斜,或视远时眼位不出现偏斜而视近时偏斜,视近加用正镜后仍有斜度,则说明为部分调节性内斜视,即其斜视调节因素的部分是戴镜无法矫正的,需采取其他治疗方法,如手术等。如果患儿有弱视,应治疗弱视,待两眼视力平衡后再作斜视手术,术后为提高视力再依据屈光状态配镜。  如果戴镜后3个月复查表明完全未能控制斜位,则证明是非调节性斜视,应采用其他治疗方法,如手术等。术后再依其屈光状态配镜,届时则以提高视力为主。